证券代码:002011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5-05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
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1(二)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
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2025年9月27日,公司发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
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
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披露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5年11月25日,根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2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1人调整为36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7.80万股调整为1007.50万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情况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
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1人调整为36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7.80万股调整为1007.50万股。列入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调整已经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3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做出相应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
由371人调整为36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7.80万股调整为1007.50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为:
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及《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
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及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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