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5年6月,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于2025年6月19日担任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严红女士,吉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顾问、跨境私人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现兼任杭州微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浙江省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文化与旅游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国际经济法委员会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主持和参加国家及省部级主要课题,主编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国际私法》(浙江大学出版社),在《社会科学战线》《政治与法律》《现代法学》《时代法学》等国内一级、CSSCI上发表论文三十多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全文转载。独撰《跨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实践与发展》获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婚姻家庭学术成果二等奖、《美国集团仲裁的发展与挑战》获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优
秀学术成果二等奖;《略论我国定金适用》获中国经济法研究会论文优秀奖;获评2023年杭州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主办案件《以国际私法原理破解密度检测在短量险索赔中的难题——N 公司与 T 保险公司棕榈油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获浙江省律师协会、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杭州中心 2023年“浙江省优秀涉外法律服务案例”奖项。2025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6次股东会、12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7次,
实际参加董事会7次,未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参加股东会4次,实际参加股东会4次。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在任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独立董事本报告期应参现场出席董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席董缺席董事是否连续两次未亲出席股东姓名加董事会次数事会次数加董事会次数事会次数会次数自参加董事会会议会次数严红72500否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025年度,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13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次、提名委员会4次。本人在任期间,作为公司董事
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严格履行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对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具体如下:专门委员会类别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审计委员会330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300提名委员会1100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在任期间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了1次,重点对套期保值业务、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事项进行了事前研究讨论,确保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1100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5年本人在任期间,通过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电话沟通、会晤,现场了解情况、听取管理层汇报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密切关注外界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4、本人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通过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强化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现场调查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在任期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充
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进行
现场实地考察和了解,通过查阅文件及对公司董事、管理层等相关人员问询的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详细讲解公司各产业板块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使本人能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人对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阅,认为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得相关批复,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在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未发现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本人在任期间,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项信息
披露监管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及经营成果,本人积极履行半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年审会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和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李建军先生为公司总裁。经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冯忠波先生、童太峰先生、王炎峰先生、刘掣先生、楼家杨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徐燕高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经董事长提名,聘任吴青青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前述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均具备与履职相关的资格与能力,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36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5元/股;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77.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10元/股。
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人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相关权益的授予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之外,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1)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3)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因会
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5)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在任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开的审议,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站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角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和考察,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6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将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依托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执业律师经验积累,为公司治理提供更具建设性的专业意见与建议。致力于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推动公司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严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