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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11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5-06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祥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同)共28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8590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50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08860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01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8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15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01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1%。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38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1%;

反对118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弃权

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10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297%;反对118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3946%;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28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5%;

反对1237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5%;弃权

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7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625%;反对1237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0321%;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88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69%;

反对5675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8%;弃权

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3%。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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