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认真审阅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内容,经公司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经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8.8581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经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34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18466份,行权价格为13.21元/份,本次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事项。
三、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因主动辞职的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6.61元/股回购;因被动原因离职、工作调整、降职等原因导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1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6.61元/股加利息(以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297名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分达标(该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80%),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6.61元/股加利息(以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上述32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9.2479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四、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经核查,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2025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34名激励对象因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分达标(该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80%),公司拟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30.0534万份。
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意本次注销事项。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