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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对照如下:

1、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2、将《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3、除上述调整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新增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2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权。

3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会应在两个月以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原因并公告。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4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5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说明理由并公告。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6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的同意。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提出。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东的同意。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会提出请求。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得低于10%。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9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用途。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0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1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容。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东的持股比例。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案。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出决议。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2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部资料或解释。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13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存在关联关系;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4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股权登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资料,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15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16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结合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表决权。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具体原因。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公司的股东大会。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17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8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19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0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的质询。

21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持。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主持。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继续开会。

22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23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24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质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质询:

询:(1)股东可以就方案内容提出质询;

(1)股东可以就方案内容提出质询;(2)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

(2)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25第三十六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第三十七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权的股份总数。

独计票并披露。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6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董事或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制。

集中使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27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第四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28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得参加计票、监票。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票结果。果。29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30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第四十七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名称;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结果;

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说明;

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容。

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31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就任。

32新增第五十一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

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33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第五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行政法规的无效。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在司法机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4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效。修改时亦同。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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