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祥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5340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7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0353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151%。
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498615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2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096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9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517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逐项审议表决,方祥建先生、章周虎先生、李建军先生、冯忠波先生、张秀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方祥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27528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067%;
1.02选举章周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76195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43%;
1.03选举李建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76076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43%;
1.04选举冯忠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76195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43%;
1.05选举张秀平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同意股份数:576195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方祥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30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32%;
1.02选举章周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196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97%;
1.03选举李建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07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83%;
1.04选举冯忠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19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97%;
1.05选举张秀平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196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9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逐项审议表决,刘金平先生、胡杰武先生、严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刘金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86475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10%;
2.02选举胡杰武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86455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7%;
2.03选举严红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同意股份数:586455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刘金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231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29%;
2.02选举胡杰武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211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43%;
2.03选举严红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211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4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797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8%;
反对50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弃权
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53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1%;反对50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714%;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本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810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0%;
反对50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弃权
4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66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5%;反对50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714%;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806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
反对50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3%;弃权
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63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2%;反对50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742%;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774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0%;
反对54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弃权
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30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21%;反对54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048%;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57、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796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8%;
反对518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弃权
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53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9%;反对518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840%;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8、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697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0%;
反对585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弃权
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5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99%;反对585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468%;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787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
反对520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弃权
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4%。
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4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0%;反对520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859%;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总额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69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2%;
反对6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弃权
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54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7%;反对61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696%;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97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2%;
反对52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4%;弃权
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08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1%;反对520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858%;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总表决情况:
同意594797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8%;
反对51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弃权
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5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3%;反对51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836%;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42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4%;
反对384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2%;弃权
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81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446%;反对384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923%;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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