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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盾安环境《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华超金属有限公司、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苏州华越金属有限公司、南昌

中昊机械有限公司、盾安(芜湖)中元自控有限公司、盾安金属(泰国)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赛富特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盾安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盾安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盾安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江苏盾安环控系统有限公司、盾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盾安节能

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通盛换热器有限公司、浙江盾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本盾

安国际株式会社、上海大创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大创科技有限公司、大创汽

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大创汽车系统(南通)有限公司等38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子公司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财务报告、

信息系统、内部信息传递、技术研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预算管理、合同管

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重大投资、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等。重点关注的领域主要包括:战略管理类风险、财务内部控制风险、营销管理风险、质量风险、技

1术管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安全生产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1%但小于5%,则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以下任一迹象视为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中涉及利润金额导致报表性质发生变化(由盈利变为亏损,或由亏损变为盈利);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控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完全无效。

以下任一迹象视为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

2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视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非财务报告缺陷

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

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3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审计机构意见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出

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5)0500410号),审计机构认为: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保荐人通过复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5)0500410号),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合同、报表、业务凭证等相关文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交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盾安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盾安环境2024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盾安环境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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