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5-03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34人(含退休人员),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7.3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9%;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盾安环境”)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12月2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
1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二)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和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5日(以下简称“公示期”),公司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截至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4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在授予前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已就前述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通知阶段(即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8日)向截至当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月3日)的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前述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六)2024年1月24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99.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21元/股。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和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七)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并同意以
6.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以13.21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499.00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前述授予事项。
(八)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
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九)2025年7月28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和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2024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2月27日,因此,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2月26日届满。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解除限售条件件的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情形,满足该解除限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条件。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的;足该解除限售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经审计,公司2024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扣非后净利润为9.29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亿元,剔除本次股权激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励股份支付费用(0.25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亿元)影响后为9.54亿
以公司2022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元,较2022年增长4.
第一个解除限售
2024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3亿元,增长率为10
期
100%6.93%,不低于100%,
以公司2022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因此公司2024年业绩
第二个解除限售
2025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考核达标。
期
130%
5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
解除限售条件件的说明
以公司2022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
2026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期
170%
注:上述“扣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同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100%,则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公司业绩考核目
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小于8
0%,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3
67人,其中23人已离职,1人担任监事,8人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于2024年降职,公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公司对剩余335名激励对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象2024年度的个人绩
年度的绩效考核进行评分。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当效进行了考核,其中,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165名激励对象个人年
考核目标挂钩,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定。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100%,则其当期于100%,解除限售比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例为100%;169名激
核系数大于或等于80%且小于100%,则考核系数乘以个人层面励对象考核系数大于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解除限售或等于80%且小于10
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80%,0%,按考核系数比例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
低于80%,解除限售比例为0%。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34人(含退休人员),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7.3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9%。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6本次可解除
获授的限本次可解继续锁定已解除限限售数量占姓名获授时职务制性股票除限售的的限制性售的数量公司总股本数量数量股票数量的比例
李建军董事、总裁25.000.009.0415.000.01%
冯忠波副总裁22.000.008.0813.200.01%
童太峰副总裁20.000.00-12.000.00%
王炎峰副总裁20.000.007.3712.000.01%
董事、副总
章周虎裁、董事会秘18.000.006.6210.800.01%书
徐燕高财务负责人16.000.005.989.600.0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705.220.00270.28417.550.25%(业务)人员(共329人)
合计(335人)826.220.00307.36490.150.29%
注1: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注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实施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2024年1月24日,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25日披露《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6.88万股,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参与认购的激励对象由374人调整为367人,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97.80万股调整为880.92万股。
(二)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7股票的23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0.8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2)2名
激励对象因退休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因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100%及退休后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3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3)1名激
励对象因担任监事不能持有限制性股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无法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4)除前述激励对象外,178名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100%或存在降职的情况,该等激励对象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共有37.67万股限制性股票无法解除限售,公司相应回购注销该等股票。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和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33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相关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且仍处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本次解除限售的334名激励对象所持307.36万股限制性股票已满足《激励计划》和《考核办法》所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8(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
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
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行权及注销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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