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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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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6-01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祥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同)共3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2193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5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744139股,

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49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30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18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9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49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4%。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501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1%;

反对553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1%;弃权1385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266%;反对553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80%;弃权1385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4%。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205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1%;

反对85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0%;弃权134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479%;反对852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81%;弃权134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0%。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513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0%;

反对637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0%;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8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266%;反对637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36%;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8%。

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总额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06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5%;

反对100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0%;弃权

1160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399%;反对100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259%;弃权1160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2%。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4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08%;

反对83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51%;弃权137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4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808%;反对83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51%;弃权137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237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6%;

反对80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148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2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032%;反对80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41%;弃权148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7%。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10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3%;

反对93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5%;弃权148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2395%;反对93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30%;弃权148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24%;反对3233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96%;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224%;反对3233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0396%;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04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8%;

反对1028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6%;弃权

116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3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789%;反对1028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813%;弃权1167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8%。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

5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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