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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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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9月27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10月23日(星期四)下午15点30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10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5年10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公告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09774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8.460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

2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6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26742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53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42475482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381%;反对票为196194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598%;弃权票为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9800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3716%;反对票为1961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5741%;弃权票为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43%。

就本议案的审议,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为42474482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357%;反对票为196194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598%;弃权票为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9700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3126%;反对票为1961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5741%;弃权票为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33%。

就本议案的审议,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以

上述第1项议案获得通过为前提;由于第1项议案已表决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为42474692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362%;反对票为191744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493%;弃权票为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972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3250%;反对票为1917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3116%;弃权票为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634%。

就本议案的审议,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以

上述第1项议案获得通过为前提;由于第1项议案已表决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42190342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659%;反对票为476934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176%;弃权票为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6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4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为42191112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677%;反对票为476834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174%;弃权票为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4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为42188012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605%;反对票为479984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248%;弃权票为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4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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