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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 NOVELCO.LTD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修订时间:2025年8月25日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

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等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1-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2-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3-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总经理负责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涉及每一笔募集资

金的使用时,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财务部审核后、财务负责人签批后报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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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管理制

度第十八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5-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公司拟将

该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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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公司审计

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8-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人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保荐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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