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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14证券简称:永新股份公告编号:2026-016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4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蕾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24229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702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6名,代-1-表有表决权股份2481782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19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244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83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1008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0%;反对31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弃权

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会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以总股本6124918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65372803.8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48497211.66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公司发展,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2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2745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反对1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

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11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87%;反对1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47%;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5%。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0728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30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

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09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562%;反对3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56%;弃权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782%。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180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8%;反对23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

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100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29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弃权

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37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0011%;反对2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74%;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5%。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黄山

永佳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9416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反对3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弃权

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31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9291%;反对3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1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3%。

-3-7、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0143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5%;反对22249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9%;弃权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80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1.7163%;反对2224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062%;弃权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153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反对25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弃权

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0134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2%;反对3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

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50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9192%;反对35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4146%;弃权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66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黄山永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1614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0%;反对24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

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项目投资的议案》。

-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0811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3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

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089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反对31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弃权

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02051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反对3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

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88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69%;反对3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8947%;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喻荣虎、吴波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5-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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