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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1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10日(星期四)下午2: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江蕾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2476822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4%。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3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7474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08%。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3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95156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2%。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喻荣虎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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