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强、
生育新、彭毅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30号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强、生育新、彭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4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协鑫能科董事会于2022年4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为自协鑫能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前述期限届满后,协鑫能科未及时终止相关协定存款协议,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8日才陆续终
1止协定存款协议,协鑫能科存在超董事会审议期限使用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违规协鑫能科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协鑫能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7.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1.4
条、第2.1.1条的规定。
协鑫能科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财务总监彭毅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
协鑫能科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
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协鑫能科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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