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5-09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暨新增一致行动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的公司”)近日收到控
股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其辰”、“转让方”)通知,获悉其将持有的公司335176285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协议转让给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鑫瑀”、“受让方”)事项已于2025年10月29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2025年9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其辰与杭州鑫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其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杭州鑫瑀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35176285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90%计算,双方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770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人民币3478124309.45元。(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免于发出要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摘要》;于2025年10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情况2025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其辰提供的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
2025年10月29日,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协议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本次协议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为上海其辰、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创展”);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新增一致行动人杭州鑫瑀,杭州鑫瑀持有公司3351762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成为公司5%以上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为上海其辰、协鑫创展和杭州鑫瑀。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量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海其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朱共山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本次协议转让后占剔除占剔除公司回公司回购专用购专用控股股东占公司控股股东占公司持股数量证券账持股数量证券账及其一致总股本及其一致总股本
(股)户股份(股)户股份行动人比例行动人比例数量后数量后总股本总股本比例比例
上海其辰69341333342.72%43.85%上海其辰35823704822.07%22.65%
协鑫创展862041095.31%5.45%协鑫创展862041095.31%5.45%
杭州鑫瑀33517628520.65%21.19%
合计77961744248.03%49.30%合计77961744248.03%49.30%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上表中转让前后上海其辰的持股数及比例未扣减其转让给浙江金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证得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证得胜1号”)股数及比例;2025年6月25日,上海其辰与金证得胜1号签署了《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其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金证得胜1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96130000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详见公司于 2025年 6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尚未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三、其他说明
1、受让方杭州鑫瑀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前期公告披露后转让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作出其他安排。
2、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履行承诺的情形。
3、本次协议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杭州鑫瑀名下之日起3个月内,受让方向标的公司委派一名非独立董事。受让方杭州鑫瑀承诺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受让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