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
管理制度二零二五年七月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建立公司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价值导向,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
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经管理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独立董事的报酬实行年度津贴制,依相关专项制度确定。独立董事出席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
1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任实职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1.在公司任实职的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
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2.薪酬结构由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组成;
3.基本年薪按照职系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
4.绩效年薪根据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的
结果和等级确定,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岗位成绩、规范运作、职业道德、保密规定、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
(三)不在公司任实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
为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薪酬调整。
第四章薪酬考核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对董事高管年薪实施考核及初步确定分配
的管理机构,由其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并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在年度结束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综合财务、绩效指标、人力资源、安全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董事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预案,报董事会审核批准。董事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预案还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经营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的绩效考核。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五条在公司任实职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分十二个
月逐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并考核后,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
2会确定分配方案后按年发放。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支付。
第十七条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不得随意选择和二(多)头兼得。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不可抗力的重大情况,本制度应及时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九条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时则以最
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报备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审核,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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