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王述华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29号
王述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4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协鑫能科以采购燃料方
式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
的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目前,相关资金已经归还。协鑫能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协鑫能科董事会于2022年4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1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协鑫能科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为自协鑫能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前述期限届满后,协鑫能科未及时终止相关协定存款协议,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8日才陆续终止协定存款协议,协鑫能科存在超董事会审议期限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你作为协鑫能科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
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协鑫能科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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