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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协鑫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公司、公司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等)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管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基于战略规划优化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运

营情况等因素,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预计完成时间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结合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上述变更情况,截至 2025年 10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拟/实际投入

拟/实际投序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与累计

项目名称入募集资备注/预计完成时间号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差金异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

128964.5828964.580.002024年4月已终止

设项目(注*)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

21582.591582.590.002025年3月已终止

建设项目(注*)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3中心建设项目(注17028.0917028.090.002025年3月已结项*)

2025年3月增加项目

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内容,项目名称

429385.2529385.250.00建设项目(注*)调整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2025年3月拟投入募

集资金由7亿元调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545000.0021086.2923913.71为4.5亿元;项目预

项目计完成时间为2025年12月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

669004.0735711.0333293.042025年12月

目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

730000.0017155.3512844.652026年5月

司热电联产项目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

88000.003915.034084.972025年12月

二期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9112900.00112900.000.00不适用(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030205.8930200.005.89不适用(注*)

合计372070.47297928.2174142.26

注:*“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已终止;“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结项,前述三个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为募投项目终止/结项时点的实际投入金额。*“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9385.25万元,2025年

3月项目增加建设内容后,项目名称调整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后续相关新型储能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69004.07万元。*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万元;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后,新增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205.89万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后续按计划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安排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入安排,公司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亿元。截至2025年11月10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4亿元全部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提前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三、关于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近期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决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实施,并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生产采购款、日常经营费用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等),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作出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及时把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且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在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四、关于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可以有效缓解公司业务发展所面临的流动资金压力,为公司未来经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根据公司测算,按目前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计算,预计 12个月可为公司减少财务费用约2100万元(仅为测算数据,不构成公司承诺),从而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升经营效益。因此,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合理和必要的。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提前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可以有效缓解公司业务发展所面临的流动资金压力,为公司未来经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夯实基础。董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承诺到期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已提前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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