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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6-00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9日(周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2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4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7305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9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8311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8994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80%。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817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817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8%。

3、公司部分董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85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

反对3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1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67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98%;反对3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79%;弃权1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760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8%;

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1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72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44%;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2%;弃权1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4%。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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