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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6-05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情况概述

1、本次投资基本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鑫能科”)全资子公

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6667亿元人民币与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

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基金”)、宣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产投基金”)共同设立宣城安元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本基金”)。

本合伙企业的募集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主要投向战略新兴产业;普通合伙人为安元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人为安元基金、宣城产投基金和协鑫智慧能源。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持有本合伙企业16.6670%的合伙份额。

近日,各方已签署《宣城安元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合伙企业已在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目前处于募集阶段,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安元基金管理公司,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本次投资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

2、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3、其他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专业投资机构/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名称: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3)成立时间:2015-07-27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42064XL

(6)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3390

(7)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517室

(8)法定代表人:屠思强

(9)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业务;投资顾问、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东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1150.0023.00%

2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100.0022.00%

3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20.00%

4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500.0010.00%

5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500.0010.00%

6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375.007.50%

7黄山有限公司375.007.50%

合计5000.00100%

(11)实际控制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安元基金管理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安元基金管理公司与参与本次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安元基金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3)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元基金管理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有限合伙人一

(1)名称: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时间:2015-07-17

(4)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227680

(6)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515室

(7)法定代表人:徐光磊

(8)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债权及其他投资;投资顾问、管理及

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85051.512228.3505%

2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000.0020.00%

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7000.0019.00%

4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30000.0010.00%

5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10.00%

6安徽国控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6.6667%

7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7948.48785.9828%

合计300000.00100%

(10)实际控制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安元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安元基金与参与本次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安元基金管理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企业,与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12)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元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有限合伙人二

(1)名称:宣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23-11-17

(4)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D43GAE24

(6)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

12层

(7)法定代表人:张平梓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股东情况:宣城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10)实际控制人: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宣城产投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宣城产投基金与参与本次投资的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2)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宣城产投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有限合伙人三

(1)名称: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09-06-30

(4)注册资本:710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1308978G

(6)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7)法定代表人:费智

(8)经营范围:清洁能源投资(含天然气发电、分布式能源、垃圾焚烧发电、风力发电、配电网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能源信息智能化服务;能源技术的科技研发和咨询服务;能源高效阶梯综合利用;能源大数据服务;电力设备、辅材、备品配件,及相关系统成套设备的销售、咨询、运行维护服务;销售:煤炭。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协鑫能科持股100%

(10)实际控制人:朱共山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协鑫智慧能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协鑫智慧能源与参与本次投资的其他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2)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协鑫智慧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名称:宣城安元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成立时间:2026-06-18

4、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人民币

5、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以南、水阳江大道以

西1902室

6、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序号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类型方式(万元)占比

1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现金1000.001.0000%

2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现金29000.0029.0000%

3宣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现金53333.0053.3330%

4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现金16667.0016.6670%出资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

序号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类型方式(万元)占比

合计100000.00100%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设立目标

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投资,以期所投资实体发展成熟后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2、存续期限

各方同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8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起算。存续期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延长。存续期届满后,除非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延长,合伙企业应立即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本合伙企业之投资期(“投资期”)为4年,自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发出的首期缴付出资通知中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日后次日开始起算。

投资期期满或出现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提前终止情形,本基金除存续性活动外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但进行投资期内投资决策委员会已经立项通过的项目的投资或基金已经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的投资(“进行中项目”)除外。

本合伙企业之退出期为4年,自投资期届满后次日开始起算。在退出期内,除将闲置资金运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现金管理及对进行中项目的投资外,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可延续。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终止。

3、缴付出资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采取分期缴付,首期出资金额为3亿元,后续出资的具体金额由普通合伙人按照项目金额向各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载明。

在投资期内,若无新的投资项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各方出资义务。

首期出资:本协议签署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要求有限合伙人将首期出资一次性缴纳至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出资缴付通知应由普通合伙人在通知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日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送达至各合伙人,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发出通知,但必须做出相应的说明。

后续出资:对于除首期出资之外的其他认缴出资部分,后续根据普通合伙人出资缴付通知进行出资。该缴付出资通知应由普通合伙人在通知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日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送达至各有限合伙人。

出资时间:各方应于缴付出资通知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日或之前,将通知书上要求的对应出资款足额缴付至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4、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享有如下所述的权利并应承担如下所述的义务:

(1)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档案与账簿,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向其他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等,并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2)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会议;

(3)依据本合伙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企业收益的分配权及按本协议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4)聘任或解聘本合伙企业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

(5)风险防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

整性及安全性,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实施有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6)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7)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8)普通合伙人承诺,在管理和运营本基金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及其所有

员工将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廉洁从业要求,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实体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但管理人为被投资实体提供增值服务收取的费用、已通过的合伙企业投资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或其员工对被投资项目

进行跟随投资、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的员工因担任被投资实体的董事或高管而获取的正常的报酬或报销款项的除外)。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基金收入账户。

(9)普通合伙人需建立满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本协议等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

(10)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承担的义务及享受的权利。

(11)普通合伙人应明确一名及以上的专属投资团队开展本基金的投资工作,并配合出资人的招引相关工作(若有)。

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所述的权利并应承担如下所述的义务:

(1)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

出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普通合伙人进行考核监督;

(2)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并有权自己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或检查(如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其应确保该

等第三方机构对所知悉的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对该等第三方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向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3)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份额;

(5)有权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

提起诉讼;(7)在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有义务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并保证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企业收益的分配权及按本协议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9)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按本协议相关约定以其自身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0)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主体当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合伙企业仅可在普通合伙人依本协议约定退伙、被除名或被更换时而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1)除非本协议其他条款已明确作出限制或保留,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

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

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并安排其代理人在其管理和执行上述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4)应履行《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提供尽职调查、交易咨询等服务;

(6)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7)按照本协议约定,签订与组建投资工具相关的协议;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

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9)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授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11)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7、管理人及管理范围

(1)管理人全体合伙人在此同意本合伙企业由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除此之外,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负责本合伙企业的事务性管理。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的能力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可更换管理人,在管理人更换完成之前,原管理人应与托管机构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实施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2)管理人的管理范围

管理人负责向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括对被投资实体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实体进行监控、管理,制定并实施投资退出方案等。

8、投资策略、方向、领域、决策及退出

(1)投资策略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符合投资目标的企业为主。

(2)投资方向及领域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为:基金主要投向战略新兴产业。主要投资领域为:基金以宣城市为主要投资区域,也可投资以设立总部和子分公司、研发基地以及将生产基地等投放到宣城市为条件的域外企业,及投资政策鼓励的域外项目等。

(3)投资决策

执行事务合伙人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投后管理重大事项、项目退出、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业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管理人委派2名,宣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委派2名,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委派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及成员变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及时告知各合伙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决议应由4名及以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与该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该名成员应回避表决,且该等审议事项应经其他参与成员一致同意方能通过;如

2名及以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与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则该审议事项应提交合

伙人会议进行审议并通过。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不回避表决。

(4)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退出被投资实体:

被投资实体实现上市而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或其他合法方式退出;

被投资实体股权/股份转让或置换;

由被投资实体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或并购退出;

被投资实体清算;

其他合法合规的退出方式。

9、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

本合伙企业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回流资金先按照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再分配剩余投资收益。

(2)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合伙人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或本协议或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

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守约合伙人按照本协议规定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守约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有限合伙人可按照所持有限合伙权益的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确立的当期公允价值取回合伙权益。

(2)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11、合伙人会议

年度会议议事内容:合伙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其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投资情况。年度合伙人会议不应讨论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临时会议议事内容:根据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合伙人可召集临时会议讨论如下事项:(1)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2)决定退伙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方案;

(3)延长合伙企业存续期限;

(4)决定除名及更换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

(5)审议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事项;

(6)审议超过投资金额限制的投资事项;

(7)审议非现金分配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聘用事项;

(8)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9)审议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质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事项;

(10)决定合伙企业提前解散及清算;

(11)变更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

(12)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13)更换合伙企业的托管银行;

(14)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15)决定普通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以及本协议约定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宜。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除上述临时会议审议事项中(1)、(3)、(4)、(9)、

(10)、(11)、(15)需经过所有合伙人(针对上述讨论事项中(4)而言,为所有有限合伙人;为免歧义,各方确认,有限合伙人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对该事项无需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外,其他事项应取得实缴出资额总和达到或超过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总和的三分之二的合伙人同意以及普通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在任何意义上均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本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或投资控制。

12、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向其他签署方和/或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和/或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签署方和/或合伙企业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费用)。本协议签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或保证,视为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3、协议生效

本协议最初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如为自然人则为签字捺印)起生效;其修订时,须各方重新签署后生效。

五、本次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旨在依托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通过投资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企业,获取资本增值收益,从而助力公司可持续发展,实现与投资者共赢。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存在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

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的风险;(2)因决策失误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后标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3)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基金投资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与共同投资方严格风险管控,以切实降低投资风险,更好的保护股东利益。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前述人员也不存在在本基金任职的情形。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4、本次投资设立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5、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宣城安元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宣城安元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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