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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荣兆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订以下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

(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一、分配政策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1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九)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于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2股东大会表决。

(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十一)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目前的发展战略为: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布局之路。公司将在结合发展战略、经营情况、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前提下,积极实施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现金分红条件:

3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相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每次制定具体的分红方案时,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五)分配期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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