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W&H LAW FIRM/ZHUHAI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林建辉、张家华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议案。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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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6年05月22日14:30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
区珠峰大道288号1区17号楼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宇声主持。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0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票;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会议出席总体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495955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9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7722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8232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
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
8232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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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8232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提案类型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非累积投票提案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W&H LAW FIRM/ZHUHAI提案编码提案名称提案类型
2.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3.00《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4.0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提案经查验,议案3《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提案或进行表决变更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93572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6%;反对23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8%;弃权2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49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564%;反对23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54%;弃
权2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3534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8%;反对23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2%;弃权24901股(其中,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11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900%;反对23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76%;弃
权24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特别决议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3481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2%;反对23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4%;弃权150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58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10%;反对23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84%;弃
权150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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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2/3,本议案获得特别决议通过。
大股东回避情况说明:经查验,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大股东及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其表决资格合法有效。
4.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3426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1%;反对24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7%;弃权3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3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805%;反对24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441%;弃
权30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林建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林建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张家华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