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W&H LAW FIRM/ZHUHAI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林建辉、张家华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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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10月
31日(星期五)下午2:30,会期:半天;本次股东大会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珠峰大道288号1区17号楼公司五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王宇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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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495324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87722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7602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7602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7602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6%。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生效)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和议案2均需逐项表决;议案1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
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2项(议案1含3个子议案,议案2含6个子议案),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238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反对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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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5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5%;反对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37%;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1.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035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8%;反对22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2%;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21%;反对22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9851%;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1.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035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8%;反对22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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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02%;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21%;反对22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9851%;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生效)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031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1%;反对22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2%;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387%;反对22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9851%;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3%。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030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9%;反对22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1%;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255%;反对22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0.0416%;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031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1%;反对22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2%;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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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30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387%;反对22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9851%;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3%。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030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9%;反对22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4%;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255%;反对22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9982%;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3%。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030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9%;反对22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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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04%;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255%;反对22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9982%;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3%。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015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37%;反对22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190%;反对22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0.2047%;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3%。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W&H LAW FIRM/ZHUHAI(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建辉
经办律师:
林建辉张家华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