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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有效防范外币汇率波动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管理

外汇相关的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

基本吻合的、以外汇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业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业务管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

1种应当仅限于管理外汇相关风险,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高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

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以下类型的交

易活动:

(一)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二)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

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涉及外汇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套期保值。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或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

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2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基于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

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境内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3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在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公司管理层负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与管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主要职责如下:

1、审核并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和计划;

2、定期听取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

3、组织拟订、修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套规章制度等。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具体如

下:

(一)财务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持续跟踪外汇市场行情,识别与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研究测算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敞口,判断开展外汇套期

4保值业务的时点;

2、拟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编制交易方案并提交审批;

3、严格依据已审批方案执行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4、建立完整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台账,实时跟踪浮动盈亏、到期

交割安排,落实风险预警与处置工作;

5、定期向管理层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外汇风险敞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浮动盈亏及风险状况;

6、负责与交易机构开展日常对接、账务核对、交易资料归档保管;

7、完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纪检法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

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求,根据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

5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并确

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后签署相关协议;

4、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向管理层报告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时间、盈亏及风险变动等情况。

6、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7、公司纪检法审部应当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8、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条规定履行内部

操作流程,并按要求向母公司履行审批及报备程序。

第十六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相互独立,执行、复

核、审批相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章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

6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风险测算机制,测算资金风险及汇率变动风险,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公司纪检法审部每季度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

专项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保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

受重大损失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附则

7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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