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帆医药”或“公司”)委托,指派曹禹、冯凡涛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法律意见书(二)2026年4月24日,公司发布了《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五)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3:30点整在上海市松江
区九亭镇易富路1118弄,亿帆医药国际创新中心3号楼5楼拓新会议室。
综上,天禾律师认为,亿帆医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3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523962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约43.07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58名,代表股份数69583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约5.72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
天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意见书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亿帆医药公告的《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由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8278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6%;反对49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1%;弃权30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113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62%;反对49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法律意见书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10%;弃权30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8%。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864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35%;反对47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9%;弃权1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47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297%;反对47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61%;弃权1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9370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66%;反对39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3%;弃权2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205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78%;反对39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61%;弃权2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1%。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法律意见书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0433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61%;反对22763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2%;弃权3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6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08%;反对22763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38%;弃权3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5%。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869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7%;反对44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5%;弃权3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529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74%;反对44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95%;弃权3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1%。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法律意见书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864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48%;反对46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4%;弃权2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482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08%;反对46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2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574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695%;反对46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29%;弃权2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497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618%;反对46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02%;弃权2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0%。
同时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为: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亿帆医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18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曹禹冯凡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