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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已经2025年9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

用授信额度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施,具体决策权限为: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20%,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行

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3、听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第十四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内部审计机构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负责审核外

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按本制度规定权限

审批后方可实施。

3、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4、公司财务部依据境内外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5、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财务总监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6、公司财务部管理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办理交割事宜。

7、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

导小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9、公司财务部应对经批准用于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并提交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1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授权范围

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

董事会报告,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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