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京新药业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8日14:00时在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20881245股。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9149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均为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至2026年1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20747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73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431人,代表股份38402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435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211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5%;反对5883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82%;弃权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7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684%;反对5883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91%;弃权5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353208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56%;反对5833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4%;弃权10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4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607%;反对5833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94%;弃权10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已获通过。
2.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353201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7%;反对585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8%;弃权9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86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435%;反对5853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62%;弃权9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2%。
本议案已获通过。
2.03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353201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7%;反对5847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1%;弃权1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87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438%;反对5847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15%;弃权1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7%。
本议案已获通过。
2.04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53200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6%;反对5846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8%;弃权1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86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433%;反对5846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91%;弃权10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已获通过。
2.05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353198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0%;反对5848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4%;弃权1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84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380%;反对58483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44%;弃权10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6%。
本议案已获通过。
2.06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353193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17%;反对585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8%;弃权1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79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262%;反对5853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62%;弃权10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6%。
本议案已获通过。
2.07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53206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52%;反对5855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4%;弃权8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2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570%;反对5855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15%;弃权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已获通过。
2.08发售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35321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78%;反对5845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5%;弃权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01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95%;反对5845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67%;弃权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8%。
本议案已获通过。
2.09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53223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99%;反对58375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4%;弃权8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09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973%;反对5837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83%;弃权8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3%。
本议案已获通过。
2.10筹资成本分析
表决结果:同意353219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88%;反对5842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8%;弃权8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05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879%;反对5842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07%;弃权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已获通过。
2.11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表决结果:同意353237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7%;反对5821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10%;弃权9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22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304%;反对5821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05%;弃权9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公司发行 H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223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98%;反对5832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1%;弃权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08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966%;反对5832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70%;弃权9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4%。
本议案已获通过。
4、《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209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1%;反对5839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0%;弃权1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5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645%;反对5839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39%;弃权1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已获通过。
5、《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226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06%;反对5841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4%;弃权8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11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039%;反对5841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68%;弃权8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214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74%;反对5847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2%;弃权8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00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59%;反对5847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27%;弃权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4%。
本议案已获通过。
7、《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本次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21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71%;反对5847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2%;弃权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9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35%;反对5847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27%;弃权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已获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244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58%;反对5793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33%;弃权1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30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90%;反对5793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31%;弃权1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9%。
本议案已获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于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9.0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353212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9%;反对5816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96%;弃权1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8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15%;反对5816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79%;弃权1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本议案已获通过。
9.0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353212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9%;反对5816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96%;弃权1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8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15%;反对5816697股,占出席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79%;弃权1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本议案已获通过。
9.03《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353212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9%;反对5811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2%;弃权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8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15%;反对5811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58%;弃权12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6%。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关于修订或制定公司于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0.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353219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89%;反对57995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8%;弃权13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05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887%;反对5799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66%;弃权1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02《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H 股发行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353212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9%;反对57985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5%;弃权1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18%;反对5798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42%;弃权13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0%。
本议案已获通过。
11、《关于增聘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确定其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238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40%;反对5756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7%;弃权1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524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331%;反对5756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17%;弃权1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3%。
本议案已获通过。
12、《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405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06%;反对557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35%;弃权16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691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371%;反对5579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50%;弃权1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0%。
本议案已获通过。
13、《关于购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5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155%;反对5841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85%;弃权24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351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155%;反对5841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85%;弃权24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0%。
本议案已获通过。
14、《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111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87%;反对5876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2%;弃权16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397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273%;反对58763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20%;弃权16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7%。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1-14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1-9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13涉及的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陈霞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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