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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捷: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ST中捷 --%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公司债务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对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及发行其他金融工具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对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

(十六)修改《公司章程》;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

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事项应当经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2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3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分别在会议

召开二十日或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董事会对于提议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4(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的姓名、职务;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第二十一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但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

的召开地点与公司住所地不一致的,以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6(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7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8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三)确定并宣布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四)逐项审议并讨论股东大会议案;

(五)会议主持人口头征询参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

的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如有未审议完毕者,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审议时间;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审议结束;

(七)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八)会议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九)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十)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

(十一)律师宣读对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见证意见;

(十二)公证员宣读股东大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十三)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决定股东大会是否需要中间休息。

第四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股东发言遵守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先到工作人员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三)股东的发言应与股东大会的议案有直接关系并围绕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语言要言简意赅。

(四)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9第四十七条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七章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10(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四条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

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1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八条公司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如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

非独立、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选举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召集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候选人中有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十名以上职工有权提出新的候选人并列入候选人名单。

独立董事的提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公司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监事会以决议的方式

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如推派代表进入监事会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

12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监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召集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十名以上职工有权提出新的候选人并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六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三条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议案是否

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股东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六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13负责计票、监票。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会议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条每一议案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

人宣布后,即成为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七十一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

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14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七十五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即就任。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资料存档

第七十八条公司每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用统

一的文件盒装上,依每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公司证券部门进行集中保管。股东大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15本规则对上述术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十一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可制订本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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