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与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
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只能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1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累计未结算的结售汇协议金额折合人民币未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
业收入50%的新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协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累计未结算的结售汇协议金额折合人民币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营业
收入的50%以上(含50%)新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协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代表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及操作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
划制定、资金筹集、提出远期结售汇的申请,执行远期结售汇计划以及日常管理。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21、公司财务部日常做好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供金融机
构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
2、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及时谨慎做出外币收(付)款预测。
3、财务部应以稳健为原则,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和业务部门提供的
外币回款预测,拟定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和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报送公司董事长。
4、董事长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5、公司财务部按照上述流程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远
期结售汇交易确认,签订协议。
6、财务部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每季度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7、公司审计部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
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定期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由董事长判断后或由董事会审议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
3长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三条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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