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投资者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保证在维持稳定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第二条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事项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报表口径)并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报表口径);
(2)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含2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
2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以增加现金分红频次。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
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
3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
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
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批准。
3、公司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利。
第五条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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