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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其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及其选举、离职管理

第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凡

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任何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

否则,其任职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1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

表董事候选人,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被提名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被提名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应当遵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

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四分之一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3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董事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

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

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

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

4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专有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5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三)公司可以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董事会审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五)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

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500万元,但未超过3000万元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

第二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7(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本规则第二十条中未达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权限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会议召集、通知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8(二)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会议议程;

(二)按本规则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三)准备会议文件并及时送达全体董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董事及总裁,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董事及总裁,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传真、电子邮件送出之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因紧急情况以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的,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

消提案的情形,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董事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9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供的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章会议召开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涉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定义。

第三十七条总裁以及与董事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人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

10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讨论决定事关重大且客观允许缓议的议案时,若有与会三分

之一的董事提请再议,可以暂不表决;董事会已表决的议案,若董事长、三分之一的董事或总裁提请复议,董事会应该对该议案进行复议,但复议不能超过两次。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

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如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到会董事人数(委托其他董事的视同委托人到会)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在确定董事会人数达到法定到会人数后,主持人宣布开会;

(三)依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会议提案;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五)通过会议决议;

(六)主持人宣布散会。

主持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董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11第四十一条董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次董事权利。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如董事会秘书因特殊原因

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则由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代理出席。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表决议案时,董事可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董事会对

会议提案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

邮件等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经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签署后,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第四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上讨论以及决议

的事项在公开对外披露之前,董事会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未经董事会的同意,不得泄露董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议定事项。

第四十九条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到会;

12(二)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公告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公告。

第五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的,由董事会秘书按其要求提供。

第六章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董事会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连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所指“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低

13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予以规范,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修

订本规则,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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