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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内部审计机构和人

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及公司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及公司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公

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五条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八条审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全

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审计工作,识

别各种隐患并提出审计建议的方式,确保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条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对公司及下属

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重大投资并购、工程施工项目的内部控制、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定期评价;

(七)对公司内设机构及下属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八)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的

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

理的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各类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财务资料;

(二)各部门规章制度及配套实施细则,各类事务审批流程清单,必要时应向审计人员开通流程监控权限;

(三)所有与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契约等书面资料;

(四)各类会议纪要,及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五)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文件;

(六)与供应商、客户往来的电子邮件、重要书面文件等资料;

(七)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审计区间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被审计单位(部门)不得拒绝。

被审计单位(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有权对有关当事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部具有以下权限以执行必要的审计(调查)程序: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单位(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五)有权建议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六)向董事会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七)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

下达审计通知书,其中应至少包含:被审计单位(部门)名称、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审计人员名单,并后附被审计单位(部门)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第二十一条具体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审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性程序等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

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的形式对审计报告中所提及的问题进行回复。如被审计单位(部门)认可所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则应制定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如被审计单位(部门)对所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存在异议的,则应及时提供相关书面证据,否则审计部对所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

第二十四条后续跟踪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实行

后续跟踪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将审计工作底

稿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和个人,审计部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检举人或其他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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