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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2025年10月1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10月1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徐

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0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机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个人身份证

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863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47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59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3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59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0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823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8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254300(其

973179796.5236%32507合计3.2242%

中因未投票0.2522%

949默认弃权

1100股)254300(其其中中3250765.5394中因未投票

小投资145494129.3335%49%5.1270%默认弃权者

1100股)

2.00《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8项需逐项表决的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257300(其

9737237319334

合计96.5775%3.1673%中因未投票0.2552%

99默认弃权

4100股)其中中150934130.4303%2573005.1875%31933464.3822(其小投资中,因未投票

5者9%默认弃权

4100股)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258400(其

974363731282中因未投票

合计996.6410%493.1027%0.2563%默认弃权

5200股)258400(其其中中31282

小投资157334131.7206%4963.0697%

中因未投票5.2097%默认弃权者5200股)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3113009731957319214(其中因合计96.5251%3.1661%99未投票默

0.3088%

认弃权

57700股)

311300其中中319214(其中因小投资145654129.3658%64.3580%未投票默6.2762%

9

者认弃权

57700股)

6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280900

(其中因

97224196.4305%331794合计3.2909%799未投票默

0.2786%

认弃权

25300股)

280900其中中136114331794(其中因小投资27.4424%66.8943%未投票默5.6633%

19

者认弃权

25300股)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278500

(其中因

97210796.4172%333378合计3.3066%408未投票默

0.2762%

认弃权

25300股)

278500股其中中134770333378(其中因小投资27.1715%67.2136%未投票默5.6149%

28

者认弃权

25300股)2.06《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并更名为〈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7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204500

(其中因

97267096.4730%335148合计3.3241%未投票默0.2028%408

认弃权

25300股)

204500其中中140400335148(其中因小投资28.3065%67.5705%未投票默4.1230%

28

者认弃权

25300股)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制度〉并更名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278500973003324418(其中因合计4096.5061%83.2177%未投票默0.2762%认弃权

25300股)

278500其中中(其中因

143730324418

小投资28.9779%65.4071%28未投票默

5.6149%

者认弃权

25300股)

82.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278500

(其中因

974274

合计96.6322%31170493.0916%未投票默0.2762%

79认弃权

25300

股)

278500

(其中因其中中156444

小投资31.5412%311704962.8439%未投票默5.6149%

1认弃权

者25300

股)

3.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性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280100

(其中因

974256未投票默

合计7996.6304%31172493.0918%0.2778%认弃权

25300

股)

280100

其中中156264小投资31.5049%311724962.8479%(其中因5.6472%

1未投票默

者认弃权

25300

9股)经核查,上述议案1.00、2.01、2.02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陈俊宇

___________吴伟涛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王立新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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