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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期

限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可设工作组,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公司董事薪酬计划。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二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指定董事会秘书或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会议事务。

第六章会议的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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