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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2 00:00 查看全文

ST易购 --%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

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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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由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作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关决策机构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在财务资助存续期内,持续关注被资助企业外部经营

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事宜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

在财务资助期限内,如被资助企业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重大事件,公司要求被财务资助企业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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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六)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八)其他。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

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本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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