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易购 公告编号:2026-065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0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8月0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5216308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8.37%,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
中:(1)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395546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5820761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6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6447118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提案名称表决分类编码结果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0《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提案
总表决情况439572727098.73%当选1.01《选举任峻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20803536978.66%当选东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440507343798.94%当选1.02《选举关成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21738153682.19%当选东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440518339398.94%当选1.03《选举胡苏迪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21749149282.24%当选东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439736801498.77%当选1.04《选举翟照磊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20967611379.28%当选东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438864484598.57%当选1.05《选举张康阳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20095294475.98%当选东的表决情况
2.00《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提案2.01《选举李翔先生为总表决情况439905308098.81%当选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21136117979.92%当选东的表决情况总表决情况439751826898.77%当选2.02《选举杨波先生为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20982636779.34%当选东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439739692698.77%当选2.03《选举冯永强先生为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20970502579.29%当选东的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442626516499.42%242182170.54%16797000.04%通过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中小股23857326390.21%242182179.16%16797000.64%通过东的表决情况
1、上述总表决情况比例为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的表决
情况比例为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百分比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尾差(如有)系四舍五入所致。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
1.00和提案2.00采用累积投票制。
3、提案3.00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