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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购: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ST易购 --%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易购 公告编号:2025-065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数574156344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7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39573936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4582408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7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10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65869579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关于债务和解的议案》

赞成票5732274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反对票90034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弃权票28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8831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535%;反对票9003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358%;弃权票2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7%。

2提案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票5728073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反对票116602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弃权票182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4630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969%;反对票11660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49%;弃权票18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82%。

提案3:《关于债权债务重组的议案》

赞成票5732449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反对票8968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弃权票14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9005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601%;反对票8968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345%;弃权票1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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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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