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 易购 公告编号:2025-022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22938207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96994895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67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5943312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8%;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9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3817476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10.00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提案为普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提案8.00和提案9.00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提案8.00关联股东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张近东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提案9.00关联股东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票6215874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12541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弃权票966400股,
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27033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38%;反对票12541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21%;弃权票9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
提案2:《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票62160081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票123383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弃权票103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27167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4%;反对票12338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3%;弃权票10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
提案3:《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62158689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12449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弃权票106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27028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38%;反对票12449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8%;弃权票10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
提案4:《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6215856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123850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弃权票114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3赞成票227016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38%;反对票12385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5%;弃权票11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
提案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票62152565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票131079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票10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26416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3%;反对票13107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5%;弃权票10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
提案6:《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62155125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128570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票10125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26672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23%;反对票12857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35%;弃权票1012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
提案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
赞成票62170288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票113919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9613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28188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6%;反对票11391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74%;弃权票961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
提案8:《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赞成票41921193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反对票12381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票84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27320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50%;反对票12381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5%;弃权票8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
提案9:《关于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赞成票4355341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反对票12170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弃权票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27578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61%;反对票12170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06%;弃权票7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
提案1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62178337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反对票106732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票87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28993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20%;反对票10673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4%;弃权票8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
5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