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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购: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ST易购 --%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易购 公告编号:2025-074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5113890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502619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4611270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8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6099478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41421398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7658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134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199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55%;反对票7658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3%;弃权票13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

2提案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的议案》

赞成票4142588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票72152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票133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244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2%;反对票7215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6%;弃权票13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

提案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的议案》

赞成票4138192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反对票114235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弃权票15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48047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04%;反对票11423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8%;弃权票15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

提案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2月)>的议案》

赞成票41380871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反对票115295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弃权票15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4794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00%;反对票11529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2%;弃权票15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

3提案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4年10月)>的议案》

赞成票41420582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75434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153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191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52%;反对票7543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9%;弃权票15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9%。

提案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4年10月)>的议案》

赞成票4141892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7672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15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174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46%;反对票7672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4%;弃权票15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

提案7:《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14年10月)>的议案》

赞成票4141842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78189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票147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1698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44%;反对票7818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弃权票14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

提案8:《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票4135180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

4票14544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弃权票14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45036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89%;反对票14544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7%;弃权票14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

提案 9:《关于苏宁国际子公司 Carrefour China Holdings N.V.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赞成票41431135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反对票6746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弃权票127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2969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3%;反对票6746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9%;弃权票12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

提案10:《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赞成票41426521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票7543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94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2507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5%;反对票7543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9%;弃权票9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5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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