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1月4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1月6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为2026年1月21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1日14:00在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4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119,440,95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已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4.7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029,273,09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2.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3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090,167,85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2.7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参股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064,774,2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反对票27,089,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弃权票3,5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28,645,0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9%;反对票27,089,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弃权票3,5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
上述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Y6年/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