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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25-12-1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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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48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577234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214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峻、黄巍、周斌: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采购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收入等报表科目核算与列报不准确。二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损益确认会计处理依据不充分、会计核算不审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会〔2014〕76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及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五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导致年度报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任峻作为时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总裁,黄巍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周斌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任峻、黄巍、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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