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076号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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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威
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现行有效的《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3.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
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32026年4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2号公司副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21日,公司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山东省威
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2号公司副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明燕主持。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议审议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2日。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2797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5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56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554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235%。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
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
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6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361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29%;反对90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7%;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364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1%;反对8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5%;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80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7股份总数的99.5734%;反对7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5%;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76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43%;反对7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77%;弃权
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7363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3%;反对8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5%;弃权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64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0%;反对8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8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7%;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3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74%;反对8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0%;弃权
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59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91%;反对9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7%;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9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77%;反对9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22%;弃权
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
9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3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851%;反对9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1%;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就本议案的审议,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3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851%;反对9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1%;弃权
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8.审议《关于2026年度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636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5%;反对8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5%;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10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9.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38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5%;反对1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5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075%;反对11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40%;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11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12(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项浩经办律师:霍桂峰
经办律师:杨佳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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