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
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九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及测算;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对受托
方资信状况、投资品种、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
(三)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
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
(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六)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七)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八)负责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九)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及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内部报告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将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委托理财计划及方案、拟委托理
财机构的资质评估情况等上报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向董事长报告;
(二)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理财方案内容分析判断、需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进行审议;
(三)财务部在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理财范围内与交易对方签署委托理财协议,委
托理财协议签订后,财务部应于办理完毕当日将协议及与该理财相关的资料报送证券部;
(四)委托理财投资期间,财务部应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如发现委
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于知悉当日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应当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公司财务部应不迟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汇总理财产品购买情况,由财务负责人核实确认后,通报公司审计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12个月委托理财明细,每笔委托理财金额、受托方、理财产品期限、赎回(或到期)日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
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当确保向公司证券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或未按照
审议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