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6证券简称:山东威达公告编号:2025-062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2号公司副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明燕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1人,代表股份1627891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9529%。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565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60332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952%。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0人,代表股份24565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55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4%;
反对165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弃权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559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
反对159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弃权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562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6%;
反对162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9%;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548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1%;
反对16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弃权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2541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6%;
反对16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538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8%;
反对16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弃权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霍桂峰律师、杨佳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