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与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
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或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一切证券投资、期
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与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四)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未达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投委会审批;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八条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与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
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由公司投委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运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本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期货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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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