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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28证券简称:思源电气公告编号:2025-034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决议》、《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决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决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

4月2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2023-016号、2023-017

号、2023-018号公告。

2、2023年6月9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

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6月1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2023-029号公告。

3、2023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决议》、《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决议》,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

1/3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6月3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2023-041号、2023-042号公告。2023年8月1日,公司公告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4、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决议》及《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决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理论可行权期限设定为2024年7月25日至2025年6月28日,激励对象需在该期权有效期内完成行权操作,若本次行权期限届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不得再行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6月2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2024-031号、2024-032号公告。

5、2024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7月1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2024-038号公告。

6、2025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决议》、《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事先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7月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2025-027号、2025-028号公告。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等相关规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正式结束。鉴于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

公司拟对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但未行权的合计74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处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2/3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律师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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