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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邱宇峰)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邱宇峰)

2025年,我作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电气”、“公司”)独立董

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认真履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邱宇峰,男,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国网智能电网

研究院副院长、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院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厦门大学讲座教授。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5年度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出席,无委托出

1/6席或缺席的情形:

1、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6月13日,我作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参加了2024年度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现场,我就《202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内容进行了现场陈述和补充说明。

2025年12月31日,参加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参加了全部会议。出席董事

会前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会议材料,与公司就有关问题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认为已审议的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加现场出席董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席董缺席董事是否连续两次未亲出席股东独立董事姓名董事会次数事会次数加董事会次数事会次数会次数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大会次数邱宇峰(第八届董事

103700否2会独立董事)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5年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忠实履行职责,审慎行使表决权,未对董事会

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5年03月27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2、2025年04月18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63、2025年05月15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25年07月08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上独立意见已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为了进一步促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专业化、高效化运作,并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于2025年12月15日设立提名委员会,本人担任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第八届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2025年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025年,我严格遵循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报告期内,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2次,我全部出席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1次,我出席会议;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2次,我全部出席会议。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对相关会议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对全部议案投“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

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及现场考察情况

1、基本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会议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沟通,了解公司战略规划,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进行合理规范运营,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62、主要工作情况

2025年4月19日,我实地考察了公司在江苏南京市的研发中心,听取了公司相关负责同志的介绍。

2025年4月30日,我参加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并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复。

2025年8月14日,我参加公司战略规划讨论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汇报,共同展望了公司2026-2029年的愿景和主要战略意图,并参与讨论了公司主要工作目标及业务总体发展策略。

2025年11月,我先后两次参加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公司港股上市及聘任相关中介

机构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4/6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我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我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4年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在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期间及其他时间,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度,公司未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公司无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九)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025年3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决议》,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材料,我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5/6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绩效考核的决议》,公司相关指标的设定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

2025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激励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5年7月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决议》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决议》,我认真审阅议案并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7月8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决议》的核实意见、《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决议》的核实意见,并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并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十)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2025年度公司治理体系较为完善,我认为暂不存在需予以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我任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23天。本人作为思源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市证监局下发的各项文件,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加强对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为公司规范、快速发展献计献策。

独立董事:邱宇峰

二○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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