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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关于七匹狼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3 00:00 查看全文

七匹狼 --%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 95 号华润大厦 B 座 12-13 楼

电话/Tel:+86-592-2613399 传真/Fax:+86-592-2630863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厦锦律书字第009号

致: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晓军、朱智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七匹狼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七匹狼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七匹狼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1--法律意见书(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3)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七匹狼本次注销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4)公司保证己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文件

或情况说明,该等相关资料、文件或情况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

公司同时保证其所提供材料之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七匹狼实施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七匹狼为实施本次注销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1.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办公平台在公司内

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3--法律意见书4.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43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6月21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143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40人。

7.2023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220万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4月3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9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未授予的265万份股票期权作废。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6月29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

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9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3人。同时,完成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行权的22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登记。

9、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4年4月下旬,完成该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登记。

(二)本次注销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4--法律意见书2025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注销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不含2024年3月31日前已离职)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5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76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9名调整为2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

2名调整为1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800万份调整为632万份,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32万份调整为24万份。

2、因公司层面行权业绩考核指标未成就注销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置三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为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期权总量40%的份额。公司2024年税前经营利润比2023年增长10%。

税前经营利润指标计算方式为:税前经营利润=利润总额-(-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收益)。利润总额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利润总额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2024年及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税前经营利润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5--法律意见书11318.67万元,2024年税前经营利润为-4277.74万元,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行权条件未成就。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全部由公司注销。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中在职(原人数-离职人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合计328万份均不得行权,由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因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注销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为316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为12万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注销因员工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股票期权合计504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激励对象持有的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28万份。本次注销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尚需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注销。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

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任:王章华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朱智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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