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0证券简称:达安基因公告编号:2025-050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2025年
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
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韦典含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1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23人,代表股份4613569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8732%。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
4439089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6299%。具体如下:
股东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朱琬瑜女士,代表公司股份
233391995股
股东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胡腾女士,代表公司股份
140344607股
股东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朱琬瑜女士,代表公司股份
70172302股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20人,代表股份17448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3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20人,代表股份17448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09405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422%;反对10217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48%;弃权19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161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004%;反对1021799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625%;弃权19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7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5179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74%;反对9310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0181%;
弃权2514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8573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1956%;反对93107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3630%;弃权2514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51805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97%;反对9312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0184%;
弃权239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
3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9662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580%;反对931208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3705%;弃权239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1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罗永丰先生、黄美琪女士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达安基
因《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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