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0证券简称:达安基因公告编号:2025-06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
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韦典含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1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01人,代表股份459359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7308%。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
4439090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6299%。具体如下:
股东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游楚行先生,代表公司股份
233391995股
股东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游楚行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40344607股
股东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游楚行先生,代表公司股份
70172302股
股东:李爱霞女士,股份100股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97人,代表股份15450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0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98人,代表股份154507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0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070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99.7193%;反对1075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2%;
弃权213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6130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543%;反对107598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639%;弃权213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8%。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自有资金现金管理品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40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62%;反对4309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9382%;
弃权209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93169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517%;反对430960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924%;弃权209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451256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59%;
反对7861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4%;弃权
2422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
3东所持股份的0.0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471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518%;反对78614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803%;弃权2422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8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意449960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37%;
反对9175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9974%;弃权
224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5112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638%;反对91754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3847%;弃权224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了《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449819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1%;
反对9299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0244%;弃权
2408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0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105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539%;反对92994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873%;弃权240862股(其中,因未
4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89%。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4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449927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66%;
反对9236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0106%;弃权
19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1822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9509%;反对92361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776%;弃权19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5审议通过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同意449976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74%;
反对9134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9884%;弃权
2486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05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6809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737%;反对91340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168%;弃权2486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9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婷婷女士、陈芷瑶女士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达安基
因《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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